2008-07-02

[瓮安事件]为了尊严,网络起义 / 马大一为

【令狐补充按】:哪怕只保留10分钟,也可让正义的烽火燃遍网络!欢迎转帖,也欢迎删帖!

  

【丁按】:我们传我们的祥云,我们做我们的少数不明真相 有痛感者,就往下传递

  

【马按】:我看见了。我不打算假装看不见。

  

  

  

  

  《为了尊严,网络起义!》(zt自令狐、北风、阿拉丁)

http://aldwj.blog.sohu.com/93416588.html

  

  

  瓮 安暴 动的主力竟然是一群中学生。看着这样的报道,忍不住泪流满面。是什么样的命运,竟把“暴徒”的身份落在这样一群学生身上?是什么力量让他们离开平静的书桌,成为买汽油纵火的愤怒少年?

  

  在一个缺乏***和法制的社会里,人人都没有安全感。今天这个花季少女的不幸命运,明天可能会莫名其妙落在你的亲人身上。你没有做错什么,你只是不幸生活在一个不适合你生存的国度。

  

  这世上有些罪犯比另一些罪犯更心安理得。他们不象赤贫的盗窃抢劫者为生活所逼而沦为罪犯。相反地,他们因为自己家庭的特殊社会地位而成为有恃无恐的人。他们的背后是权力,在这个权力面前,你们平民根本没有权利可言。

  

  瓮安千万个“暴徒”为什么会一致相信这是一件官家包庇嫌犯的凶杀案?为什么政府在他们心目中是如此的不可信任?为什么他们对警察会如此刻骨仇恨?难道是因为他们弱智而被极少数人蒙骗吗?难道是学校的老师教育中学生不要信任政府吗?难道家长从小教导他们买汽油纵火烧警车吗?

  

  为什么网络上的人一边倒地支持瓮 安暴动的暴徒们?为什么一边倒地相信少数别有用心者的煽动而不相信政府?

  

  政府为什么要**?为什么要疯狂删贴?为什么CCTV和新华网不敢报道暴徒如此愤怒的真正原因?为什么我们不能在CCTV看到死难者家属的血泪控诉?

  

  网络是网民的网络,网站是站长的网站,是站长的私有财产。网络上的每一个帖子,都是网民的知识产权。站长们自己掏钱买的空间和域名,呕心沥血和网友们共同打造网络家园。他们没有用政府一分钱,政府不拥有私人网站的任何股份,根据《物权法》,政府不拥有任何私人网站的控股权。他们有什么资格对站长指手画脚?你们已经操纵了几乎所有的电台和纸媒,你们用纳税人的钱办媒体作你们自己的喉舌,难道还要连我们仅有的网络都不放过吗?

  

  言论自由不是政府恩赐的,是我们自己争来的。中国自古以来,政府从来不曾恩赐给老百姓言论的自由,只有不断剥夺老百姓的言论自由。他们不仅剥夺了言论的自由,更剥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自由。老百姓不仅要成为哑巴,还要成为聋子和瞎子。

  

  当大众失去言论自由的时候,他们得到了什么?

  

  他们的痛苦将无法被人们知道,他们因为被封锁而丧失寻求社会支持的权利。他们的痛苦、冤屈、愤怒,将永远埋藏在地下,如同大地震无数永远埋在废墟下的尸体,腐烂、消亡。千百年后,谁去挖掘窦娥的眼泪?

  

  高莺莺的梦魇,戴海静的梦魇,廖梦君的梦魇,李树芬的梦魇,是否会在明天变成你我的梦魇?

  

  当大众被掠夺获取信息的自由,他们会有怎样的后果?

  

  他们因为无法知道真相而无法为自己做出有利的选择,他们会因为得到被筛选的信息而变成被利用耍弄的工具和武器,他们的正义感和愤怒会被引导到那些根本应该是他们同盟的那些人身上去。一个被信息封锁的人只是一颗导弹或一个机器人,遥控器握就在宣传机构的手中。

  

  我们只需要问几个问题:人是否应该有知道真相的权利?人有没有寻找真相的权利?人有没有说出真相的权利?人有没有为了自身的安全揭露真相的权利?

  

  如果我们被允许说出的话,是亵渎自己的尊严并损害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每天被允许听到的话,是用来欺骗自己以便被操纵;如果我们每天被允许接触的教育,是为了侮辱我们的智商;诸位,你们愿意容忍这样的日子吗?

  

  为什么一个网络警察可以强行要求删掉网民辛苦发的帖子?为什么大众叫好的帖子会成为网络警察仇恨的帖子?他们到底代表谁的利益?谁给了他们关闭我们网站的权力?网站是私有财产,服务器是私有财产,网站和服务商之间有商业合同。

  

  是谁迫使我们在网站注册的时候必须接受千篇一律的“不得发表……”的规定?十三亿中国人中有几个人授权他们这么做?做过调查吗?开过听证会吗?

  

  是谁要求个人网站随时有人值班删贴?难道斑竹和站长是从真理部领取工资的吗?

  

  我也曾多次被站长封名删贴,有过上千个帖子一瞬间无影无踪的经历,但是我从来不因此恨站长,他们所面临的压迫,并不是他们愿意的。

  

  我多么希望这次的瓮 安暴动,能够激发一些站长网络起义的勇气,让他们敢于公然对抗“有关部门”的指示,拒绝执行他们要求删贴的命令。而事实上也确实有些网站这么做。

  

  因为网站是站长您的,网络是网民我们的。因为真相让我们觉得安全,因为全面的信息让我们不会成为被操纵的工具,因为我们需要知道真相让我们知道怎样才是有利于自己,我们也需要说出真相的权利,我们需要自己的嘴巴说自己的话而不成为别人的传声筒。

  

  我们希望享受到做人的尊严。

  

  为了尊严,我们需要网络起义。

  

  网络起义并不是一件违法的事情。根据宪法,公民有言论的自由。根据物权法,服务器和网站是私人财产,不得被任意侵犯。网警如果认为某个贴子违反法律,他们有权对发贴人提出公诉,法院可以对某人的行为进行审判,发贴人应该对他们的言论负责。但是在我们看来,网络警察没有资格删除别人的言论,言论是否违法只有法院有权宣判,网络警察有什么资格代庖法官的审判?很多事实证明,那些被他们删除的言论,并不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他们用野蛮的办法限制他人的自由,才是违反宪法。

  

  中国至今没有一部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没有一部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在世界上168个国家中,中国的言论出版自由排名第163。

  

  难道中国人是低贱的种族,以13亿人口的世界第一种族,居然不配享受到基本的言论自由?现在的印度,即使那些没有种姓的贱民,数千年来被认为是“不可接触者”,他们拥有的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自由,也远远超过中国的知识精英。

  

  所以,任何鄙视中国人的言论,我们都应该含泪忍受。因为我们确实是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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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说法:

匿名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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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瓮)鉴(尸检)字[2008]S08040号

一丶委托单位:瓮县公安局雍阳责任区刑警队
二丶被鉴定人:李树芬,女,16岁,住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瓮安三中学生)
三丶委托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丶简要案情:2008年6月22日接“110”指令,2008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树芬在西门河大堰桥溺水死亡。
五丶检验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丶检验地点:瓮县城西门河大堰桥河段东岸
七丶检验情况:
尸表检查:死者身长155cm。上身外穿红色T裇衫,胸部戴白底蓝花乳罩。腰系蓝白相间裤带一条。下身外着蓝牛仔裤,内着白底紫花针织短裤。脚穿白色休闲鞋一双,白底绿花尼龙袜一双。
头部无损伤,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双眼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5cm,双眼结合膜充血,右眼相当於时钟2─3点处有0.3× 0.1cm球结膜下出血,右眼相当於9─10点处有0.7×0.5cm球结膜下充血。双外耳道无异常。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腔无损伤,口唇重度发绀。颈部无损伤。胸膓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臀部无损伤。双上肢无损伤,双手指甲重度发绀。双下肢无损伤。
经徵求家属意见,不同意解剖作进一步检验。
八丶结论: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充血丶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徵,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胡仁强(盖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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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案破申请书

瓮安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秀华,中共党员,男,现龄36岁,汉族,瓮安县人,住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系死者李树芬之父。
我女李树芬生前系瓮安三中初二年级学生,为读书方便,租房居住於瓮安城关三小彼邻刘金学私房。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八时许被同班同学王娇喊离居所地,同日二十三时十二分,王娇用本人手机向死者之哥李树勇(瓮安二中高三应届毕业生)电话告知,称李树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确定不回家了。次日凌晨29分,王娇用同一手机通知李树勇称“你家妹在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即呼在墙外屋晚休的熟人刘开龙作伴直奔西门河大堰桥,二人赶至北门仓库外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询问得知同去出事地点,时正凌晨36分左右,现场的西门河大堰桥上站着两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树勇等人问该二人李树芬和王娇呢,该二人答李树芬在河里,王娇在上面……。刘开龙即跃入水中打捞未果。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说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民警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六月二十二日凌晨3:44分,经死者的亲人,生前邻居设法打捞上岸,报告110,又报雍阳派出所。上班后,警察答复已转公安局刑侦科。同日二十时,公安局法医到场用手电作照明对死者上部身体作了粗略的检验,口头先知我等,结论为:李树芬溺水死亡。因申请人及死者的其他亲人都陷於沉痛的悲哀中,一(直)未考虑到死者溺水前的关键性疑点,故没有提出剖腹出及下部分身体尸检。
申请人和死者的其他亲属都是守法公民,不可能对死者的死因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采用任何强制措施,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才有法律赋予对犯罪嫌疑人侦察,补充侦察的权利,但承办本案的公安人员已明确答复王娇等三人的行为不具犯罪嫌疑而解除侦察,现申请人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是:

一丶对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再度行以隔离询问审查;
二丶对李树芬的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三丶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广辟破案线索。

谨致 贵局!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急报:瓮县人民政府,瓮安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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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申诉

申请人:李秀华,男,现年36岁,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系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平组农民

事由:为爱女被害,申诉人请求公安侦破,警匪勾结,共同加害被害人亲属而申诉。

申请诉求:请上级党委丶政府和政法机关明令快速侦破急案丶严惩凶手,消除极端恶劣影响,以平民愤。

事实和理由: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时许,申诉人瓮安三中读书的爱女李树芬被他人害死溺於西门大堰桥下水中,报案20个小时后,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县公安局尸检结束后多次吓唬强令申诉人埋尸。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行为不服,同月二十三日书面申请瓮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李树芬尸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获取破案线索。当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我申请后只同意作民事调解,口头告知不能作刑事立案处理。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正式下发书面通知作不立案处理,限当天下午五点钟前安埋尸体。申诉人未接通知,大约时当日下午七点钟后又通知我到公安局,由县政法委书记丶公安局局长丶维阳镇和玉华乡的领导参与,警方同意尸检,但瓮安公安局法医不予尸检。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申诉人被迫到都匀请法医验尸,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电话通知现场打捞人员到局接受调查。亲自投水打捞到李树芬尸体上岸李秀忠(被害人胞叔丶玉华中学教师)应邀约上午九点二十八分与公安干警同车去到县公安局,李秀忠在接受公安干警询问前就惨遭警察施以警棍与脚击伤,随后用警车押送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做“思想工作”李秀忠的爱人兰务平和妹妹李秀菊得知李秀忠在公安局被打未返的消息,前往询问究竟,不仅未见到亲人,反被干警上铐丢监。约下午五点半,申诉人刚从都匀返瓮安,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就电话通知我去公安局办理二次验尸手续,我答道,你们通知我家去公安局的三个亲人都未放回,我不敢来了。约半小时后,公安局果然把李秀忠等三个放了出来,但李秀忠刚走出县教育局大门就被几个不明身份的男青人拳打脚踢,直至追打倒(到)500米以外的人寿保险公司前街躺入血泊,行为人还叫嚣要连申诉人的儿子也要下毒手。蒙目睹群众呼110将者送县医院抢救,现住外科51床,七孔流血,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综上所述,申诉人之爱女李树芬被他杀溺水,公安不予立案侦破,且警匪勾结共同加害受害人亲属,构成血腥惨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丶充分,官方岐(歧)视我朝庭(廷)无人,老百姓以我的家庭惨境十分同情,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我申冤签名捺印,捐款施救,众人异口同呼明镜高悬!

此致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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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说...

对于“人民公仆”所“调查”出来的“事实真相”我们还能说什么?!傻B将正常人当傻B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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