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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30

中国在中日东海争议上的重大失误(卖国者侯)

6月18日,中國外交部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这个“原则共识”的内容迅即成为国内外的关注热点,国内媒体自然一片叫好(只有港台媒体提出质疑),国际舆论当然大加肯定,但网络民意却几乎是一面倒地发出强烈反对之声,至于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也因其各自的立场和视角褒贬不一、异见纷呈。一时之间,这个历时数年谈判方才出笼的“中日东海协议”究竟是“丧权辱国”还是“友好合作”,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各种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笔者经过仔细阅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文,发现中國方面在处理这个重大争议问题上,居然发生了一个似乎不应该出现的重大失误:日本政府刻意混淆对应于“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定权利,藉以挑起这个东海油气田争议,而中方不仅未能明确指出日方的错误,反而“按照”日方的逻辑展开了双边谈判,终于导致此一“中日东海协议”的出台。

  我们先来看看国际法有关“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中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签约国)第七十六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根据第5款及第6款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如果超过二百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一百海里。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2款规定,“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第3款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根据海洋勘探资料显示,中國的东海大陆架从海岸起向东自然延伸至距琉球群岛20海里处的琉球海沟(深度为2940米)为止,最宽处为340海里。同时,由于琉球海沟的存在,使得中國和日本不在同一个大陆架上,属于日本的大陆架仅有20海里,无法延伸。因此,根据《公约》上述条文规定,直至琉球海沟的整个东海大陆架均为中國无可争议的法定大陆架,中國对东海大陆架上的所有自然资源拥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权利,而且这种专属权利无须通过占领或公告来加以宣示。根据此一国际法规定,中國当前所开发的各个东海油气田均属于大陆架自然资源,故中日两国关于东海油气田的“争议”不属于“专属经济区”范畴,而属于“大陆架”范畴,应该根据《公约》有关“大陆架”权利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另一方面,中國国内亦有相关法律。1 9 9 8年6月2 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至于“专属经济区”的设置和权利,《公约》里有如下规定: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第五十六条第1款,“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2款,“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是第3款,“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即大陆架部分)的规定行使”。两相比较,可以明白看出,“大陆架”在《公约》里具有明确定义和具体说明,大陆架拥有国的主权权利具有天然的、法定的排他性和专属性,而且在有关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争议中具有法定的主体地位;而“专属经济区”的设置和定义较为含混,需要各国自行宣示或与有关国家协商,然后才能确定海域划界和权益分配,在有关勘探和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争议中只能从属于“大陆架”的有关规定。此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延伸只有二百海里,而大陆架却可以根据沿海国大陆架面积的大小最远延伸至三百五十海里。要而言之,所谓“中日东海油气田争议”的本质属于“大陆架”权利的争端,而非“专属经济区”之争。日本政府刻意将此两者混为一谈,胡搅蛮缠地意图浑水摸鱼。

  在中日东海争议中,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法律依据不仅多为媒体和公众所忽视,甚至从未出现在中日东海谈判的官方报道之中,这就是“沿海国”与“群岛国”之别。《公约》的第二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显然,在《公约》里将有关的国家主体明确区分为“沿海国”和“群岛国”两大类,而对应这两大类国家的海洋权益同样有着明确区分。所谓“沿海国”是指濒临海洋的大陆国家,如中國;所谓“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如日本。有关“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已见上文,这里着重探讨“群岛国”的有关规定。根据《公约》第四十八条,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应从按照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群岛基线量起”。而关于群岛国的群岛基线划定,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第2款规定,“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最关键的是第3款的规定,“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白看出,日本要划定其专属经济区,首须确定其群岛基线,而此一基线不能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日本列岛的一般轮廓。换言之,日方的专属经济区外缘界线根本不可能在东海上形成如其所主张的“一刀切”式的直线(即所谓日中中间线)。

  综上所述,判别中日东海争议的法律依据关键看两点:其一是“沿海国”与“群岛国”在海洋划界及权益分配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其二是“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定义及划分有着明确的区别。这两点在《公约》里都有明文规定,可见日方不论是“专属经济区”或“油气田争议”的有关论据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这个所谓东海油气田争议完全是日本无中生有地单方面挑起的,这种罔顾及蔑视国际法公约的野蛮行径形同明火执仗的公开抢掠。鉴此,中國政府完全应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法律条文予以驳斥,而根本不必与其展开所谓“谈判”。中日东海问题谈判历经数年,相信经办谈判的中國外交官以及有关专家对于以上国际法的法律条文早已烂熟于心、倒背如流,但为什么没有据理力争却总是顺着日方的强盗逻辑去“协议”?实际上,在谈判仍未得出具体协议之前,中方就已高调宣称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这不是公开自己的谈判底线以鼓励日方放胆索讨中國权益吗?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主动弃守”国际法原则的消极做法将会使得中國在今后与其它国家的类似海洋权益争端中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而且“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决定了中國难以通过战争手段来扭转此一被动局面,此后中國的海洋权益恐怕还将遭受巨额流失。

  作者:郭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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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5

"东海暖春条约"是中国的国耻

from 自曲新闻 by weekmag

  暖春之旅,中國对中日历史问题的态度由"以史为鉴"改为"正视历史",强调"中日两国长达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书写了世界民族交往史上的精彩篇章",中國要"吃水不忘挖井人"。随之,日本通过决议允许学校组织学生参拜靖国神社,膜拜侵华战犯、强化爱国主义教育。6月10日,日本军舰在钓鱼岛撞沉我国渔船、扣留船长。

  6月18日,中國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的暖春条约终于羞羞答答地出笼了。外交部公布了共同开发区域(简称共同区)的坐标,但这几个经纬度数字意味着什么却欲说还羞,国内各大网站纷纷屏蔽评论功能(网上本来骂声一片),欲盖弥彰。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些都难不倒把奥运红旗插遍了世界的中國人民。

  很快,共同区的地图标出来了。这个2700平方公里的共同区原来全在中國东海的大陆架、中國专属经济区内。日本人在中國东海大陆架、中國的专属经济去内划了一条线,说线以东属于日本。这个共同开发区就是以日本这条线(简称日本线)为依据。

  先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所谓大陆架,就是被海水淹没了的大陆。因为原本是沿海的陆地,大陆架海底波度非常小、很平缓,水也很浅,如果象荷兰人那样围堤抽水,就能恢复为陆地。中國东海、黄海海底基本是大陆架,水深不到百米,海底平坦。从卫星照片上看非常明显,东海有平整的海底平原,鱼翔浅底、历历在目——那里曾经是植物茂盛、飞禽走兽的乐园。

  共同区与中國上海相望,如果回溯若干万年,你可以从上海步行到共同区,走入茂密的原始森林。东海大陆架上有石油、天然气资源。石油、天然气英文叫化石燃料。顾名思义,那是古生物的遗骸转换来的。既然大陆上可以有石油,大陆架当然也会有石油,因为大陆架原本就是大陆,只是现在被水淹没了。所以在东海海底储有大量石油不足为奇。有人估计可能超过中东的石油储量。石油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大家都知道。

  那谁拥有大陆架呢?这个答案很显然,而且有法可依。1958年联合国"大陆架"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专属主权,不经沿海国同意任何人不得有所主张。1980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取代了1958的公约,但基本精神不变。沿海国对大陆架的非活体资源具有排他的专属权,不允许他人分享。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可以超过 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范围,联合国规定的是350海里。

  接下来的问题的是,联合国的这些公约是否适用于中國和日本。联合国是1944年,二战后期由中國、美国、英国和苏联策划成立,作为战胜国集团管理战后世界事务、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组织。1945年,联合国正式成立。中國与另外四个战胜国具有在联合国的否决权,这样的安排是为了避免在五大战胜国之间发生巨大冲突。显然,中國在联合国的巨头位置是我们先辈抗击日寇、用鲜血换来的一种特权。二战之后,日本的地位是无条件投降,也就是任凭战胜国处置,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战后的安排本来是要把琉球(英文RYUKYU,日本叫冲绳)交给中國,但中國居然不要。美国还请中國出兵占领日本,中國不愿意。美国人只好自己出兵管理琉球,直到1970年代,才把琉球给战败国日本管理。作为二战战胜国,美国还是很负责的,目前在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三个战败国都驻有重兵。日本领导人曾坦言,他们只要敢对抗美国,美国驻军就会鎮壓,以美军的战斗力和对日本的限制,日本根本无法反抗。有些人说,中國跟日本单独媾和、签约,是为了对付美国的威胁。这种A威胁,只好向B投降的说法是很荒谬的借口。

  中國不但不要求日本赔偿,反而跟日本搞世代友好。日本人得寸进尺,在中國的大陆架上划了一道线,要割去大片中國大陆架。这次签订暖春条约,中國完全是把日本线作为共同开发的依据。也就是变相承认了日本线具有合理性。这个承认可以从中方对春晓油田的态度可以看出,春晓油田是在日本线的中方一侧,所以春晓油田主权属于中國,需要按中國法律合作。反过来,共同区内中國大陆架的共同开发,就是承认了日本的所有权要求。

  有人说我们只是共同开发,主权问题搁置。这种阿Q的说法是自欺欺人。因为主权国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是没有什么商量余地的。日本就不跟中國商量钓鱼岛,而是简单撞沉中國渔船,并予警告。俄罗斯也不跟日本商量北方四岛,而是简单击毙入侵者。这都是他们宣示主权的方式。有商量余地就表明没有主权。抗战期间,日本请蒋介石谈满洲国的问题,作为从关内撤军的条件,蒋介石严词拒绝了——因为这种谈判本身就是出卖东北主权。

  按照共同开发论,袁世凯签二十一条也都没错。二十一条还只是中日合办,日本并没有对山东、南满、内蒙提出主权要求,只是叫中國不要跟其他列强分享。暖春条约超越二十一条在于:日本对中國大陆架明确提出了主权要求。在这个前提下跟日本协商、并且共同开发,就是承认了日本具有大陆架上资源的所有权。

  在二十一条框架下,日本国臣民在内蒙古获得开矿权,但并没有说日本对开出的矿产资源具有所有权。举例说,沙特的石油很多是外国公司开采的,但是开采出来的石油属于沙特—那是沙特的财产,外国公司只是提供服务,就像山西煤老板花钱请工人来挖煤。也许这些外国公司有购买石油的优先权(那本身就是很大的利益),但那是要花钱买的,所有权属于沙特。

  暖春条约不同,日本显然获得了开采出的石油的所有权(部分),也就是说开采出来的油部分归日本免费占有。这就像把中國的一座金矿交给日本人,开采出的黄金一半给日本——不需要给钱。把资源的所有权给日本,这完全是出卖国家固有的财产和利益。

  二十一条签订时,日本为了掩人耳目,闷声发财,搞了两个版本,一个公开本,一个秘本。现在的情况很类似。日本外交部公布的地图坐标都没有,只是兴高采烈,表示会来奥运会开幕式。而且,暖春条约只是第一步。

  对于为什么要签这个条约,官方解释如下:(http://www.fmprc.gov.cn/chn/zxxx/t448991.htm):

  "在胡錦濤主席访问日本之后,中日关系的气氛为之一变。比如这次中國四川发生特大地震,第一个外国救援队来自日本…在胡錦濤主席访日前后,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磋商。""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顺畅地向前发展,中日双方决心在不涉及主权权益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过渡性安排"。

  众所周知,四川地震后,最早到达灾区的外国救援队不是日本人。5月14日,溫家寶在北川遇到了不请自来的外国救援和医疗队。当时还有很多国家表示要派遣救援队,但中國没有批准。5月15日,中國政府才特别向日本发出了派遣国际救援队的邀请——注意是"邀请"(请参照相关新闻)。所以,所谓日本人第一个来四川救援是一个弥天大谎。

  一小队日本人在灾区干了两天,没有救出一个活人,在成都休息了两天就回去了。然后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现在才知道,这一切原来都是为了给暖春条约进行铺垫,营造中日友好的表象,为暖春条约构建民意基础。日本每年从中國净赚300亿美元(贸易顺差),这钱可以给300万四川人建抗9级地震的房子。让日本人从中國赚这么多美元还不够,还要以中國东海数万亿美元的利益博取日本的欢心,甚至耍虚构友好的小把戏。

  这种主动邀请日本人前来作秀,欺骗、玩弄中國人民的感情,为出让国家利益进行粉饰宣传的行为,并不比袁世凯高明。向日本出让中國大陆架利益将使中國人民极度失望,导致严重的信任危机,同时也会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國的轻视。而压制反对意见的后果中國近代历史已经多次证明。化解这一危机的唯一补救方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立刻否决618暖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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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篪再度强调东海主权:共同开发是临时的

看不出双赢在哪里?

中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24日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杨洁篪指出,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国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相关新闻专题:东海的分歧与妥协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对于中国就东海问题同日本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以及从中获利的问题,杨洁篪称,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国立场。他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本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杨洁篪称:“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勿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杨洁篪并就中国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问题解释称,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杨洁篪并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而对于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杨洁篪指出:“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杨洁篪还指出,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国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最后,对于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杨洁篪声明,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国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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