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个地方的公务机关向公众报盘,称自己"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你能不赞叹这里的人民生活在法治的天堂里吗?
这里就是湖北省巴东县,这样表扬自己的是巴东县公安局。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在发布关于"5・10案件"的案情公告时,附带有"几点说明",第一点第一句就这样劈头盖脸给自己灌了一剂甜言蜜语迷魂汤。
可是,5・10案是一个自我表扬的机会吗?如果这些自我表扬都是真实的,岂不应该掀起"全国公安学巴东"的新高潮,却怎么会酿成震惊天下的5・10案呢?
当然,你应该体谅一个基层公安局,突然成为全国的焦点,需要向全国公众喊话,但平时没有这方面的操练,其话语系统不支持"公众会话",自觉不自觉就把平时"一以贯之"的"汇报材料"的套头语,抄到这个面对公众的文本里来了。
然而,巴东县公安局并不觉得5?10案跟上述冠冕堂皇的大话有什么矛盾。一、"5・10案一件很普通的命案"
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接受媒体采访时,一再告诫媒体和公众,"从整个情节看,这确实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对于公众的惊谔和愤怒,表示"我不知道为什么弄得这么复杂"(南方都市报5月22日报道)。而这正是巴东县公安局的统一认识。
可是,这样看待5・10案,既不政治正确,也无德良心,还不符合事实。黄德智、邓贵大和邓玉娇能够在一个公开营业的色情场所"相遇",这"很普通"
吗?如果这里没有一个环境,一种小气候,如果不是邓贵大似的"客人"养成了骄横拔扈的恶习,敢于在营业场所以武力和金钱胁迫色情服务,能有5・10案吗?
你可以说,这是普遍的现实,公开经营色情行业的并非巴东县,你只不过是跟其它地方一样,奉行了放任的,或者难免有所"沾染"的潜规则,公众也不必苛求巴东县之一时一地;你还可以说,公务员成为色情消费的主流,也是你们无能为力的事;甚至你们自己成为色情行业的"消费者",也在公众的"理解"范围。但是,作为公安部门,你们是否"从实际出发",去"过问"了一下色情行业里的性服务人员,那些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的女子的人权状况?或者"警告"一下老板"加强管理",出了事情"大家都不好说"?
从保一方平安的公安局长应该具备的素质来说,你应该有能力联系社会现实,联系政治经济环境,并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综合地考虑你的职责。你还需要有视性服务人员同样有平等人权的怀情。从而认识到,5・10案不仅"很不普通",而且你们正是应该负直接责任的公务部门。在5・10之后,你们需要对巴东县的父老乡亲有一个合理的交待,局长本人应该本着公务员的基本道德,向公众深深地鞠躬道歉,请求谅解。怎奈你们却统一咬定"这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
此外,杨局长也应该理解5・10案被"为什么弄得这么复杂"。首先,它不是公众"弄复杂"的!它本身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又因为你们对它的认识让公众感到担忧,因此显得更加复杂。
并且,5・10案件还触动了人性中最敏感的层面。人们都渴望生活在文明的环境里,但是,他们看到,在一个乡镇,一个本是民俗敦厚的熟人社会,两个醉醺醺的男人来到色情场所,见一洗衣女子就要强求,人家声明,拒绝,逃避,都不能幸免。两个父亲般年龄的公务员,对一个二十一岁,正在梦想爱情的贫民女子,有暴力胁迫(如"推坐"),有金钱侮辱(如"�击")……这不已经构成了千百年来流传的,"女子抗暴"的经典悲剧的所有要素吗,在民间传播的故事和戏曲,不正是颂扬这样的故事吗?在自古以来的传统教养里形成的女孩子的正常心理,在那种无助的情况下,不都是要不计后果地反抗吗?反过来说,一个女子如果服从了,她的整个人生就改变了,她的青春的梦想就断绝了吗?
同时,在这个案子的黄德智、邓贵大也几乎全面符合这类传统悲剧的反派嘴脸。诚如某种市井间的评论所说,邓、黄之流的流氓行径,不仅女人恨,男人恨,而且"流氓恨"。或者如香港同胞的报纸上的标题,叫"烈女杀淫官"。"烈女"和"淫官"都是文化概念,但是,你能说它用在这里不准备吗。这样的案情,不是你想引导人们认识它普通,它就能普通的,它确实"很不普通",它可能还有希望以文艺的方式流传。二、"客人"的立场和视角
观察巴东县公安局在5・10案中的表现,你会发现他们是以邓贵大、黄德智的视角和立场处置和表述案情的。
案发后,警方立即把邓贵大"�击"过邓玉娇的"头、肩"的四千块作为遗物给了邓的妻子!而邓妻则给"随身揣四千块钱"的丈夫一个"他随时要打麻将"的理由,我并不在意这种解释的合理性,我的问题是,如果警方以公正的立场,把邓贵大看作同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一方,而不仅仅是"受害者",至少应该把它作为重要物证固定下来。有一天,或者法庭上需要它来告诉法官,它是怎样"�击"了一个捍卫贞操的女子的尊严。
接着是巴东县公安局的第二次公告,即5・18公告。这份公告以邓贵大、黄德智的单边角度来叙述案情的。它的"主语"就是邓贵大、黄德智。文中充斥"黄误认为"和"黄认为"之类的心理描写!直接为"强行要求性服务的""客人"代言。
我不认为公安部门的案情文书中,需要像现代小说一样,以上帝般的全知全能,认定其中一方的心理活动的真实性,同时,对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整个挣扎和逃避攻击的过程中内心的剧烈冲突,则付诸阙如,不作对等呈现,和相互印证!
这里有必要引述公告原文,但限于篇幅只好略去,这里直接分析公告文本。而网络上很容易搜索,有兴奋的读者可以搜索对照。公告跟在黄、邓后面观察案情。用黄"误以为","黄认为"作为"见一位洗衣女子就开始强行要求性服务"的恶行的状语。用"口角"和"争吵"这种描述对等关系的中性词,来掩盖"强行"
――公安方面应该比谁都清楚,一个女子在两个男人明确的强行性要求威胁下,从一间屋子逃避到另一间屋子,这到底该叫一方的"强迫",还是双方的"争吵"?至于"�击"和"推坐"等语言选择,是人所共知的了,此处不论。我注意到,在整个公告的叙述里,只有这两个动词成为惟一的身体接触。如果这是真的,黄、邓二人真是天下最文明的"客人",而邓玉娇则是最"故意"的抗暴女子了。
在整个过程里,作为被动、弱势一方的邓玉娇的主体性被模糊,她是从黄、邓二人眼里被观照的。常识告诉我们,在公正的叙述中,应该由被动的弱势的一方"
主诉",而由攻击的一方的说法来对衬。例如我们这样叙述:邓玉娇正在洗衣服,两个醉酒的男人突如其来,直接提出"性要求"……显然,被动、弱势一方的处境更有接近真实的价值。而黄德智的"误以为"则毫无价值,如果承认黄的"误认为"的合理性,那就等于说邓玉娇的存在本身有错!
律师会见邓玉娇后得出的结论是,她思路清楚。为什么公告里没有她主诉的角度?在公告里,两个饮酒过量寻性而去男人的被格式化成标准的"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的"客人",他"合情合理","不合理"的地方,有"误会"来补足。在这种情况下,女子杀人,就成为"故意"的了。所以,我称公告有两个角度:一个是男权的角度,另一个是强权的角度。
公告里还出现了两位女子"上前劝解"的情节。这应该不是"劝"两个正在强迫邓玉娇"提供性服务"的男人放手(她们敢么?),而是"劝"在被控制状态下的邓玉娇"服从"、"服气"吧?此情此景,这也只能增加邓玉娇的无助、绝望和反击的决心。可是,在公告里,这个情节似乎是隐隐指向邓玉娇不听"劝解"的。
以这样的立场和角度叙述的案情公告,除了显示公安方面自觉不自觉地为黄德智、邓贵大之流背书,显示公共立场的偏废,对于一般受众,有可能造成黄、邓二人是"合理的",而邓玉娇则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偏执的"效果。
然而,在任何案件中,公安都不能选择立场,它有一种立场,即公共立场,公安站在任何单边的立场表述案情都会令公众感觉深深的不安。细究5?18和杨局长的谈话,让人觉得目前公众对邓玉娇案的公正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三、公安局长心里的"异性洗浴"和"性交易"
当记者问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先生,"异性洗浴"的概念是什么?他的回答是:"那就是异性洗浴呗"!接着,他又说,"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
可以想像,一个基层公安局长对社会的熟悉和行事的方式,有许多超出普通公众的直觉经验的范围。杨局长回答记者提问的话,字面是不好理解的。但是,杨局长当然知道"异性洗浴"是怎么回事,只是他不说。但是,根据杨局长的谈话,和相关的观察,我倾向于对"异性洗浴"是可以作任何解释的"性服务"。
最后,我领会一下杨局长关于"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的说法。我觉得,面对5?10案说这个话,是令人寒心的。
杨局长一定要明白,在这个案件中,前提就是没有"性交易",它不可能"完成",邓玉娇是不出卖性的。这里是一个"强迫"的关系,或者"强迫交易"的关系。局长这个话,仍然有黄德智的意味,似乎在那里,没有不可以交易的性。看来局长还没有记住邓玉娇是怎样成为"烈女"的。这一点局长要牢记,下次一定不说偏了。另外,我们不知道,局长先生是否承认,根据对强奸的某种定义,就算是按字面理解的"异性洗浴",只要是强迫,也应该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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