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3

来自上海的神秘公司

和谐了,所以要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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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的神秘公司

韩寒 2009-02-06

前些日子看资本主义国家错误腐朽电视连续剧《越狱》和《二十四小时》,里面经常会说到一些神秘的COMPANY,我们的翻译是公司,这些神秘的公司左右着政府和国际形势的走向。当然,我认为,这是编剧们的意淫,因为比较明显的,类似的公司必须是官方控制或者官商勾结才能存在,全世界只有中国才有最适合的土壤。越是和谐的地方,在文化上硬是要意淫出不和谐的内容,因为看完电视郁闷了,出门一看会感叹,真和谐,而越是不和谐的地方,在文化上硬是要意淫出和谐来,因为出完门郁闷了,一看电视会感叹,真和谐。

在爱卡论坛上海分会的一个帖子里(可能也是转帖),我们发现了这么一个COMPANY,这个中外合作上海市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掌握着上海市的大部分高架和一些高速公路,拥有内环高架和南北高架二十年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并且拥有这两项权利:
  (一)向在上海市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征收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入中的七分之六;
  (二)在上海市现有出入境道口向过往的外省市机动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征收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入中的五分之二。

通过查询,这个于2001年注册成立的,收取了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的七分之六(上海市的每辆车必须每年缴纳1500元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和外地车进上海通行费的五分之二的公司只有七个人,所以,很明显,这是一个壳公司,那么他的后台是什么呢?上海市政府在其中的角色是什么呢,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公司呢?

企业名称 上海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费立夫 . 成立日期 5/10/2001.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 联系电话 58885500-3024 . 传真电话 .
  所属行业 . 业务类型 . 员工人数 7人

这个公司的可恶在于,联系人是"费力付",你也知道大家付的很费力啊。

这一切,都要等待杰克.包娃或者史高飞的解答。当然,作为一个每年都缴纳1500元的车主,我很想知道我缴纳的这个归属于"中外合资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道路贷款费究竟是被用作了什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公司。当然,别告诉我你们这里没有姓史名高飞的工作人员,所以不能解答。

按理来说,政府应该是这样解释的,这个公司是政府背景,负责修路,因为修路没钱(没钱修路你当什么政府呢),所以修的路都是这个公司贷款的,然后向公众收费(中国估计是世界上罕见能靠修路来赚钱的国家),建成了外环和南北高架以后,一开始是要收费的,后来觉得收费会导致交通瘫痪,所以就统一收了这个道路建设贷款,来弥补和赚取当年上海市政府修路的费用。

话说回来,道路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设施,难道政府不应该修好他麽?答案是应该的,但财政吃紧,得大家出钱一起修,那财政为什么在收了这么多税以后还会吃紧呢?是因为行政成本太大。那行政成本为什么太大呢?是因为公款消费吃喝玩乐铺张浪费以及公务人员太多。那能不能减少公务人员和公款消费呢?不能,是因为减少了政权就不稳定了,要让足够多的家庭得到好处。那这样不就形成一个死结了麽?

是的,形成了一个充满了先进性正确性的和谐死结。

那能不能官商不勾结呢?不能,想把生意做大,一定要官商勾结,要让当官的知道,跟着屏蔽词才有肉吃,不跟着,别说没肉吃了,没有官司吃已经很好了。

所以,解决的办法就是,还是得交钱。但是,当你开车走在公路上的时候,你要时刻明白这一点并安慰自己,在你脚下的公路,应该是你间接出钱造的,但在中国,其实是你直接出钱造的,你是一个每年都得买这支股票但是永远没有股份和分红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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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市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上海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营、维护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的专营权,并同意上海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上实基建控股有限公司,由改制设立的中外合作上海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继受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的专营权。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的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内环高架路,系指上海市区沿中山环路建成,与南浦大桥、杨浦大桥相连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南北高架路,系指南起内环高架路鲁班路立交桥,北至共和新路老沪太路相交处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高架路,系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的总称。
高架路范围,系指高架路的通行部分、高架路下部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用房所使用土地的范围。土地使用范围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以及其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社会现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公司中外双方于1997年4月9日签订的合作经营、维护高架路的合同。
特种车辆,系指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第三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
有关高架路专营的合同和协议,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条 合作公司对高架路的专营期限为20年,自1997年5月1日起计算。

第五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无偿取得高架路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利用建筑规划许可的管理用房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但在管理用房基础上新建、扩建建筑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六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可以取得下列收入:
(一)向在上海市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辆征收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入中的七分之六;
(二)在上海市现有出入境道口向过往的外省市机动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征收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入中的五分之二。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一)向在高架路范围内通行时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而接受牵引服务的车辆收取牵引费
(二)向在高架路范围内通行时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收取代为清洁费。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牵引费和代为清洁费的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定。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需按照确定的财务模式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合作公司需在高架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的,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合作公司专营期间,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指定有关部门利用高架路下部非道路用地进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益设施的建设,合作公司应当无条件服从。

第九条 合作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可以按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减税、免税。

第十条 合作公司外方在专营期间,按照合作合同中关于外方投资回报及其结算方式的约定取得投资回报,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全额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负责高架路全部或者部分的经营管理。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在专营期间把所得的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出租、抵押给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公司认为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或者抵押给第三方,可以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时;
(二)合作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向第三方融资借贷,第三方要求合作公司将全部或者部分专营权及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时。
按照前款规定发生专营权及其他权益转让的,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必须同时转让,并由受让人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间,应当负责高架路的维修、养护工作,保证高架路的安全畅通和设备完好。
合作公司应当履行下列维修、养护高架路的义务:
(一)合理安排维修、养护计划,并在征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维修、养护的质量;
(三)定期对高架路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合作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负责高架路的全部或者部分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 因高架路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合作公司可以在高架路范围内采取临时性、局部性的封闭措施,但应当事先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闭高架路的上、下匝道;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时,合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封闭措施,并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合作公司不得擅自封闭整条内环高架路或者南北高架路;但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时,合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封闭措施,并立即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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